公司原本承诺
(资料图)
每个月工资不低于五千
可上了九个月的班后
拿到手的工资却与承诺不符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该如何拿到工资差额和补偿金?
近日
翔安法院发布一起
用人单位以承包名义
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案件
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
2021年3月,小丽到A公司上班,岗位为“管家”,主要负责KTV包厢清理、茶水等工作。A公司没有和小丽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也没有为小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小丽表示,自己参与了A公司的打卡考勤。
2021年4月至12月,A公司共计通过银行向小丽转账9笔,交易类型均备注为“工资”。
“入职前,公司就向我承诺,每月收入不低于五千,如若低于五千,公司将补足。”小丽说,自己入职后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
于是
2021年12月
小丽离开了A公司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请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并主张A公司赔付
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
仲裁裁决支持小丽的诉求
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
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
“我们公司与小丽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小丽应该对她承包期间的营收自负盈亏。”A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小丽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小丽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A公司与小丽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小丽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安排,其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由A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报酬,二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A公司主张与小丽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法确认小丽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小丽的诉求。
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后二审期间与小丽达成和解
同意确认与小丽的劳动关系
并支付部分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等
法官提醒
在KTV等某些娱乐消费行业,因工作人员待遇与其业绩紧密相关,且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经常存在用人单位以“承包”或者“合作”名义用工,不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来判断。
本案中,A公司主张其与小丽系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征支持了小丽的诉求。
但若A公司与小丽有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能证明双方系存在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则案件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
在此
提醒广大劳动者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谨慎
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
了解协议约定的
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合作关系
以免双方发生争议时存在维权困难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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