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金额是按照这样计算:
1.确定受害人因违约行为的发生遭受了哪些可得利益损失;
2.确定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哪些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
(资料图片)
3.确定受害人是否因违约而获有利益,如果有,则应从损失中扣除;
4.确定是否存在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
二、1.未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或者说该利益是确定的、无争议的,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将必然出现的一种损失。
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同时,这种可得利益应是在短期内能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远将来因合同的履行而可能获得的效应利益。
3.现实性。即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条件。同时,这种可得利益通常应当是财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的机遇等等。
三、找法网提醒您,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根本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同时还应顾及鼓励交易、提高效率等社会利益,故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受以下几个方面限制:
1.可预见性规则。即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赔偿责任。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订约时。预见的内容为损失的数额,对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违约方不付赔偿责任。
2.减轻损害规则。即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即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利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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