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3-020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相关资料图)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9,727,040 股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9 元
每股转增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权利。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
司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0 元(含税),以资本公
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已回购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不变,
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股本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83,203,600 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
,以资本公积转增 32,607,040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息)价格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是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81,517,600×0.19)÷83,203,600
≈0.18615 元(保留五位小数)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转增比例)÷总股本
=(81,517,600×0.40)÷83,203,600
≈0.39189(保留五位小数)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 (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8615)÷
(1+0.3918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不含已回购的股份)的红利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不含已回购的股份)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胡明明先生、陈虹先生、孙阳先生。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 元,待个人(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1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
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
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17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9 元。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
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
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 号),本次转增股本的来源均为股票溢价发行收
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涉及扣税情形。
五、 股本变动表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股本总数 83,203,600 32,607,040 115,810,640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9,727,040 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15,810,640 股摊薄计算的 2022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49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0-85510697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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