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人贩子没有一律死刑?

2023-07-31 13:52:39来源:百度新闻

以下文章来源于央视网 ,作者陈艳欣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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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人口贩卖是“全球性威胁”。

2013年,联合国将7月30日定为世界打击贩运人口日,用意是加强人们对该犯罪的认知。

早在上世纪70年代,我国就在严打拐卖人口犯罪。人们对人贩子更是深恶痛绝,每当看到被拐孩子终与家人团聚的新闻,感动之余也难免义愤填膺:人贩子这么坏,怎么还不判死刑?

“一律死刑”是如何出现的?

其实,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罪名上,始终保留着死刑。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拐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名以上等情形,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可以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在梅姨案中,人贩子张维平三次因拐坐牢,查实至少拐卖儿童11人;周容平用暴力胁迫甚至麻醉的方法来绑架孩子母亲,强行抢走并卖掉孩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最终,两人都被判处死刑。

案情不同,刑期也会不同。有的人贩子,或是坦白罪行,或积极配合找孩子,判以五、六年刑期,乃至更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有的人贩子,让受害者及家属失散二十余年,却被判以刑十余年,两相比较,难免让人感到“量刑过轻”。

甚至有的案子,因历时太久,证据难寻,“人贩子”难以“拐卖”定罪。

2014年,“打拐电影”《亲爱的》真实原型孙海洋,用14年寻子,在检方的量刑建议书上,人贩子却只被判有期徒刑5年。这种落差,令人失望。

据介绍,由于十几年前大都是现金交易,查不到人贩子的交易证据,加上人贩子坚称自己是送孩子,而非卖孩子。因此,在无法证明“以出卖为目的”的情况下,只能以“拐骗”入刑,其最高刑期是5年。

有时,民法上的补偿也难以慰藉受害者。根据各地法院公布的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一般不超过10万元。郭丽一度以“精神损害”索赔50万元,被法院驳回;与之对应的是李景伟案,两名人贩子分别被判以赔偿5万元。

正所谓,不平则鸣。很多案件,因不平而变得广为人知,又因不平而群情激奋。在此情形下,“一律死刑”更像是对受害者的声援。

对人贩子,重罚!

法律并非万能。对于一些死不悔改的人贩子,人们恨得牙痒痒,有时也无可奈何。

目前,我国贩卖人口犯罪的刑期,已显著超过其他国家:

德国的“买卖儿童罪”,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日本的“略取和诱拐未成年人罪”,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惩役;韩国的“以营利等为目的诱拐、买卖他人罪”,处一年以上有期劳役;印度的“绑架、诱拐妇女罪”和“取财绑架、诱拐幼童罪”,都是十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我国法律对拐卖人口的打击力度,也是与日俱增。在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拐卖人口的刑期是5年以下,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到1983年,其最高刑就提高至死刑。到1991年,“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期为5年以上,最高死刑。

如今,我国不断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但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上仍保留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于拐卖人口的犯罪大多是从严从重处罚。2010年至2014年,在7千余起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中,重刑率达56.59%。相比于近乎同时段的对毒品犯罪,重刑率为21.91%;2018年,全国一审涉黑案件重刑率达53.98%。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也陆续提议,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终生追责,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从五年改为十年等。

“买卖同罪”之争

当人们怒呼“人贩死刑”,既是为受害者鸣不平,也是想让法律更有震慑力,避免今后出现更多受害者。

可“一律死刑”,既不符合“罪刑相当”的原则,也容易让人贩子铤而走险。

“罪刑相当”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在同样的罪名下,有人因养不起,把自己的孩子卖给有钱人家;有的是职业人贩,给自愿卖子的家长和无孩家庭当中介;有的不顾孩子死活,大量地偷、骗甚至抢别人的孩子……现实总是复杂的,“一律死刑”并不公平。

而对少数穷凶极恶的人贩子来说,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拐一个也是死,拐十个也是死”“拐孩子是死,杀孩子也是死”……那“一律死刑”反而是鼓励恶行,让其手段更残忍,后果更严重、影响更恶劣。

有研究发现,重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都会“负隅顽抗”,犯罪后的表现也比较“差劲”。在219个因拐卖、妇女儿童案中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人中,只有4个认罪认罚。

呼吁严惩人贩子时,更多人逐渐意识到,“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因此,比起加重人贩子的量刑,在立法领域,争议更多集中在“买卖同刑”上。

2022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在争论是否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时,隔空对线,一度“出圈”:

一面是“人不如物”的刑罚失衡。“买一只熊猫判10年,买两只鹦鹉判5年,但是买一名妇女最重判3年,这太不公平。”

一面是解救被害人的实际需要。在部分“买人成风”的地区,一旦起点刑高,立案等于与当地人结下世仇,基层执法人员可能会因此放弃定罪,进而放弃解救。

不过,最高3年的法定刑,以及绝大多数“买家”刑期不到1年的现实,让不少人成为“提高派”。今年,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就对此提出建议,提高收买者刑期,“不能迁就落后的民风民俗”。

当然,立法并非唯一解。打击犯罪,还需要严明执法、深入普法;解救被拐人员,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只愿天下无拐,让漂泊的孩子回家,让离散的家人团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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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什么人贩子没有一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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